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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21年04月28日

        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2023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日常管理,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工作 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条)、《辽 宁省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试行)》(辽委办发〔2016〕54 号)、《东北财经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东北财大委发〔2020〕

6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编制的全体教职工。其他编制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考勤。

                第二章  考勤范围、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考勤范围

(一)对执行坐班制的人员,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二)对不执行坐班制的人员,除按学校和学院(教学部)规 定的时间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外,必须参加学校、学(教学部)、 教研室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如各类会议、学习和集中等),未履

行请假手续,每缺勤 1 次,按旷工 1 天处理。

(三)部分在教辅、后勤服务、安保值班等岗位上工作的人 员,因工作性质和岗位特殊需要,不能与学校规定的正常作息时

间同步的, 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岗位要求进行考勤。

第四条  考勤的主要内容

(一)教职工因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出国(境)、攻读学位、进修、借调等原因离岗情况;

(二)教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三)教职工实际到岗工作等情况;

(四) 因调出、辞职、退休、在职去世等人员离岗情况。

第五条  考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并指派 1 名工作人员担任考勤员。各单位、部门下属的科、室、

班、组等均应设有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工作。

(二)各单位、部门应认真记录、核实、汇总当月教职工考 勤情况,考勤结果(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经本 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于每月 26 日前(逢节假日时为节

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人事处备案。

(三)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 度。对考勤工作不负责任,给本单位、部门及学校工作造成不良

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

    (四)因违反考勤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将按师德失范行为报备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

(五)人事处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负有监管职责。各 单位、部门在考勤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须出具情况说明,经主

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教职工请、销假管理

第六条  事假

(一)事假的请假程序

1.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个人事宜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每位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

2.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 ”,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 可离开工作岗位。一次性请事假在 3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一次性请事假在 3 天以上的,须报主管校长批 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处、科级干部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待遇

在规定和批准的期限内基本工资不变。

2.绩效工资待遇

1)每请一天事假扣发当月岗位绩效的 3%;

(2)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绩效。

第七条  病假

(一)病假的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治疗或休养,可根据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请病假。

1.请病假需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诊断书)。 由单位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

2.病假连续 3 个月以上者,在恢复工作时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复工证明。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待遇

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基本工资不变;

2)病假超过 2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核发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90%发放;工作年限满 10 年(含)以上的,基本工资不变;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核发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70%发放;工作年限满 10 年(含)以上的,基本工资按 80%发放。

2.绩效工资待遇

1)病假自第 3 天起,每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的 2%;


(2)一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 10 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绩效;

(3)病假连续超过 1 个月的扣发当月基础绩效、 岗位绩效和领导责任绩效。


第八条  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及期限

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教职工可享受下列探亲假:

1.凡工作满 1 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法定节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 30 天的探亲假;

2.未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法 定节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 20 天的探亲假(职工与 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法定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

3.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 4 年享受一次 20 天的探亲假;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由于学校实行寒 暑假制度,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

本单位、部门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探亲假在规定和批准的期限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第九条  婚假

(一)婚假的期限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教职工,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 1 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连续 10 天以内(含)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婚假在规定和批准的期限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第十条  产假(或男职工护理假)

(一)产假(或男职工护理假)的期限

1.符合辽宁省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生产的,享受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外,增加产假 60 天,其中产前能够休假 15 ;难产的,增 加产假 15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到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3.男职工享有 20 天护理假。护理假为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有且连续计算,与寒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叠加使用。

(二)产假(或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对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享受社保机构核发的生育津 贴(护理假津贴)的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按本人应发工资 和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中较高标准为职工发放待遇,两种待遇不重复享受;

2.对于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社保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的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哺乳假

(一)享受哺乳假的条件及期限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2.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 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哺乳假在规定和批准的期限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第十二条  工伤假

(一)工伤假的条件及期限

1.教职工因工受伤,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请工伤假;

2.工伤假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 12 个月。

(二)工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2.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鉴定确认需要治疗的, 可再次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第十三条  丧假

(一)丧假的条件及期限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1~3 天丧假。

(二)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丧假在规定和批准的期限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第十四条  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均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请假流程。

按照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请假流程的按照《东北财经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东北财大委发〔2018〕57 号)等文件执行。其他人员需按照此办法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请假流程。

(一)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请假流程

1.严格执行出国境提前审批请假制度,通过学校 OA 系统办 理,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其他人员出国(境)请假 ”流程办理请假手续,详细、规范填写请假流程中的“ 出国境请假事由 ”。

2.请假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审批时间及时回国返校工作, 请假期间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回国后要在学校 OA 系统销假,实现闭环管理。

(二)未审批私自出国境将按《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纪

政纪的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五条  旷工

(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便擅自离岗或未经批准超假的,按旷工处理。具体包括: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 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的;

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单位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5.不服从工作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规定日期到岗工作的;

6.公派出国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要求延期未获批准的;

7.职工提出享受工(公)伤待遇,在未经认定为工(公)伤 又未到岗工作的时间内,有医院病休证明(参照病假规定)的按

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8.事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超过规定期 限但有正当理由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可按事假累计处

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9.无审批请假手续,私自出国境的。

(二)对旷工的处理

1.基本工资待遇

每旷工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 5%,一个月内旷工满三天的扣发全月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待遇

旷工 1 天(含)以上的停发绩效工资(基础绩效、 岗位绩效、领导责任绩效)。

    3.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对迟 到、早退和无故离岗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 退和脱岗在 2 次以内者,扣发本人当月岗位绩效的 5%;3 次者扣 发本人当月岗位绩效的 10%;4 次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绩效。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销假及续假

请假期满,应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批准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领导 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上班需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满前 1

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教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东北财大委发〔2021〕2 号)同时废止。上

级若有新的文件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