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评办法 (试行)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评办法
(试行)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及《东北财经大学章程》《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总体要求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适用对象
考评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校外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的兼职导师考评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兼职导师由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考评组织与实施
1.成立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工会、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和校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委员会负责全校及领导各单位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和检查通报工作。考评工作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各学院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自我评价进行具体实施。
2.在考评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确定为立德树人职责考评不合格:
(1)向学生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思想观点;
(2)散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以及学校的声誉;
(3)在招生、考试、推荐优秀研究生各项评选等工作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在教学实践环节中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责任事故;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研究生教学任务,不参加学校、学院(部)、系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教学建设,并造成不良影响;
(6)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伪造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7)用不正当手段,故意抬高或贬低他人研究成果水平,影响各类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8)向家长、学生索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9)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发生不正当关系;
(11)参与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
(12)其他违背立德树人职责规范和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3.考评结果通知研究生导师本人,考评不合格的向研究生导师宣布结果并说明理由,听取研究生导师本人意见。
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导师,可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5日内向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于15日内依法依纪依规做出处理决定。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回复,并作为最终考评结果。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评结果存入研究生导师档案,用于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进修深造、研究生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
2.完善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制度,将立德树人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以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同等条件下立德树人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导师予以优先考虑。
3.建立健全高校研究生导师违反立德树人行为的奖惩机制。
(1)对于考评优秀的研究生导师给予表彰。
(2)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进行研究生导师聘用、年度考评、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进修深造、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3)对考评不合格的且有违法违纪违规的研究生导师,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或者行政职务、提请人事部门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予以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其他
1.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