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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人事管理办法

2019年07月10日

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人事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5日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范申请及审批程序,明确出国(境)期间的人事管理及工资待遇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国(境)人员:包括国家公派项目出国进修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等)、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流进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教育学院合作项目、孔子学院项目、国际商务外语学院合作项目、国际商学院合作项目、跨境教育中心合作项目等);短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校际访问以及执行其他公务人员;自费出国(境)访学人员(仅限于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

第二章 教职工出国(境)审批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如实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国际交流处网站下载),按表中要求审批。

第四条 自费出国(境)访学人员应如实填写《东北财经大学教师(专职科研人员)自费出国(境)访学审批表》,按表中要求审批(所在单位领导应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审批)。

第五条 审批通过后,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人员须到人事处签订《公派出国(境)协议书》,自费访学人员须到人事处签订《自费出国(境)访学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出国(境)期间的人事管理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出国(境)人员,在审批期限(因公人员根据项目所规定期限、自费人员最长期限为一年)内,学校为其保留人事关系,出国(境)期间,人事关系不变,仍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占所在单位(部门)编制。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出国(境)人员,在审批期限到期时应及时返校工作。因公出国(境)人员因故不能及时返校,必须在到期之日前一个月经所在单位向人事处递交已审批的延期手续。自费出国(境)访学人员不得延长出国(境)期限。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学校将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程序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处理。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应在年度综合考核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书面总结材料,汇报在国(境)外的工作、学习和其他应说明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年度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可以正常参加职务、工资晋升和职称评聘。

第四章 教职工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因公短期(三个月内)出国(境)出席学术会议、考察、公务访问或执行其他公务等人员,各项工资待遇照发。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学习、进修三个月及以上人员,离岗期间,绩效工资暂不发放,待返校到岗工作后补发,其他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按有关协议(因公)出国(境)讲学、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及其他校内津补贴,其他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境)访学人员,离岗期间:

1.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2.本人预交自费出国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学校为其代缴;

3.本人须交存保证金,出国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交存保证金2万元,出国期限在7—12个月,交存保证金4万元。如按期返校到岗工作,保证金全额退回,否则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出国(境)期限,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学校的寒暑假。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学校将按规定解除人事关系;回校工作后若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时,服务期未满,应按《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教职工服务期的暂行规定》缴纳违约金并返还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东北财经大学教师(专职科研人员)自费出国(境)访学审批表.doc

公派出国协议书(三个月及以上).doc

自费出国(境)访学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