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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2019年11月修订)

2019年11月29日

东北财经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

(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引导教职工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严格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学校党政一把手任主任,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任委员,职责是研究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担任。在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校师德模范、反映问题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成员可根据问题情况临时调整。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将师德一票否决制纳入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中层领导班子、处科级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第五条  学校将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档留存,并存入教职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根据情节轻重,还要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和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教职员工受撤销行政职务期间12个月内不安排职务,24个月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以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为原则。对有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员工的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师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对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程序是:根据反映的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弄清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呈报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纪检监察处负责对调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有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员工的处分程序是: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听取工作小组汇报、充分研判认定的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后的处分决定以党委文件下达。

第十条  处分决定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职员工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受到处分的教职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到处分的教职员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教职员工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印发的《东北财经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东北财大委发〔2018〕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