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修订)
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双一流”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全面落实学校“大人才观”,构建“各岗位人才全面发展”的人才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攻读学位应纳入校院(部门)两级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各单位、各部门应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并适当控制人数。
第三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必须在来校工作满两年后且近2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并符合攻读学位的其他规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所读专业或研究方向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章 攻读学位的范围及学习形式
第六条 教职工攻读学位,主要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在职形式攻读博士学位,包括教师、专职科研人员、编辑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专职辅导员以及符合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培养对象范围的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七条 教职工可申请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形式的国家统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
第三章 攻读学位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人填写《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处签署意见。
第十条 审批通过后,须到人事处签订《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协议书》(附件2)。
第四章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作考核和待遇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得离岗,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正常参加所在单位考勤,如因学习影响出勤,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扣发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正常进行年度考核的,可正常参加行政及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或评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或调整工资标准;未参加正常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行政及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或评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或调整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及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取得学位后,需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教职工服务期的暂行规定》(东北财大发〔2004〕128号),博士毕业后必须在原岗位为学校服务满五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的暂行规定》(东北财大校发〔200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2.东北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