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教职工服务期的暂行规定
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教职工服务期的暂行规定
东北财大校发[2004]128号
2004年6月16日印发 2005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用人管理,适应我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制度精神,参照国内其他高校的做法,就我校教职工服务期及相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调入人员来校工作,学校教职工申请在职到国内外学习进修、由学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受聘到重要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承诺为学校服务一定期限,并承担违约后的责任。
第三条 在服务期内,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劳动报酬和各项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创造条件;教职工按规定为学校服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职工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以报考非在职学习研究生、报考公务员、调动工作、自费出国或辞职等形式离开学校。属于特殊情况的,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五条 服务期未满、经批准离开学校的教职工,应按服务期未满年数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并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拒绝缴纳违约金或不退还相关费用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服务期以年为计量单位。教职工实际服务不满整年的部分,每月按0.1年计算。教职工服务期长度、服务期未满的年违约金标准及违约时应退还学校的费用内容详见附表。
第七条 教职工因多项事由同时存在多个服务期时,各个服务期不合并计算,教职工违约时只按未满年数最长的一个计算违约金,但应退还学校的各项费用需一并退还。
第八条 教职工不遵守服务期的约定,服务期未满就擅自到其他单位就职、学习进修或自费出国,并且不按规定交纳违约金或退还费用时,学校保留向其就职或学习进修单位通报情况、索取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收缴的违约金和退还的费用纳入学校培训经费或用于教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机关征调的人员、学校主动对外推荐的人员调离学校,以及因学校机构变动、人事制度改革而下岗的人员调离学校或辞职时,不执行服务期、违约金及退费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服务期的执行由学校人事部门和教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校人事部门代表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各类协议,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教职工在服务期内的工作管理,并负责向学校人事部门报告涉及服务期的人事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因学校人事部门和教职工所在单位工作失职,未及时报告、处理有关情况,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前来校工作、在职学习进修、评职或受聘到重要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教职工不补签协议,但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履行服务期,违约时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并退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教职工服务期、违约金标准及违约时应退还学校的费用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