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教研室工作规定
东北财经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规定
2005年9月29日修订、印发
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教学部)是在院(系、部)领导下按学科(专业)或课程门类设置的、直接组织教学和科研及师资培养等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为加强教研室建设,更好地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教研室在院长(主任)和教学院长(主任)的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⒈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建设良好的师德师风;
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⒊组织教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实习与实践训练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并组织实施;
⒋组织教师讨论和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书,拟定教材选用计划,保证教材选用质量;
⒌组织教师进行精品课程、网络课程资源建设,不断更新课程内容;
⒍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教学信息交流、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研究等活动,组织开新课与新开课教师的试讲,保证教学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⒎执行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保证所承担课程能够按时开出,严格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随意调、停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⒏严格执行学校的考试管理规定,做好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评定等环节的工作;
⒐制订本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重视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师德修养、教学水平、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外语水平以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⒑组织本教研室教学检查、同行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
⒒完成学院(系、部)布置的专业与专题社会调查、实习与实训、各类实验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与成绩评定工作;
⒓组织科学研究工作,开设学术讲座和报告,丰富教学内容,促进教学水平提高;
⒔建立教研室工作记录制度,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有总结。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研室在院(系、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研室的建立、合并和撤消须由院(系、部)提出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必要时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四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10人以上(含)的教研室或工作任务较重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工作。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院长(主任)任命,每学年初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人数较多或承担课程较多的教研室,可分为若干课程小组,在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1门或多门相近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课程小组组长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
第六条 任职条件
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⒉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⒊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⒋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教学、科研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七条 工作职责
⒈教研室主任在院长(主任)和教学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⒉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对本教研室的各项工作职责和教学质量承担责任;
⒊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制定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完成与本教研室相关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师资、实验室、教学研究以及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工作,做好本教研室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教研室主任工作,在教研室主任外出或病、事假期间,代替其行使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享受一定额度的教学工作量减免待遇,减免待遇按《东北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量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校、院(系、部)两级要定期对教研室的业务活动情况和教研室主任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院(系、部)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全校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教研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及评选优秀教研室和优秀教研室主任,并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教研室的建设及检查、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颁布的《东北财经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