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财经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财大委发[2019]9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辽宁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学校发展,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性质和职责,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成立东北财经大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代码20024),负责核定系列和专业范围内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学校负责。评委会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2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职称工作副校长担任。
第六条 评委会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外,其他评委中应包含经济学类(含经济统计)、管理学类、法学类、文学类、理工类(含数理统计)、基础及辅助教育类(含创新创业与专职实验教师、体育、艺术以及实验技术等)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含思政课、辅导员、组织员、军事理论以及心理学等)等学科专家。
第七条 各单位推荐3至5名专家成立评委库,每年更新一次,推荐的评委(可以推荐校外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普通评委每年由职称办报请省人社厅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且每年更新人数原则上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办事机构“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职称办),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职称办的职责是:
1.组织制定或修订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及聘任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2.组织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和聘任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术委员会审查、复核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评资格及申评材料;
4.受理、协调、解答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咨询、申诉;
5.职称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学科(学院)评议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一般由5至9人单数组成,设组长1人。学科(学院)评议组专家职称不能低于被评议人员且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一)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由职称办根据职称系列、专业及学科分布组织设立,分为:
1.经济学组,负责应用经济学、理论经济学、经济统计学科教授评议;
2.管理学组,负责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教授评议;
3.法学组,负责法学、社会学学科教授评议;
4.文学组,负责汉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教授评议;
5.理工组,负责数学(含数理统计)、计算机学科教授评议;
6.基础教育组,负责创新创业与专职实验教师、体育、艺术及其他教师岗位教授评议;
7.思想政治教育组,负责辅导员、组织员、军事理论、心理学各级别职称评议;
8.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组,负责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各级别职称评议;
9.实验技术组,负责实验技术系列各级别职称评议;
10.社科研究组,负责专职科研系列各级别职称评议;
11.特殊评审组,负责各类特殊评审以及各类人才项目中确定的特殊人才通道。
(二)学院评议组
学院评议组由各学院自主设立,主要负责本单位副教授及以下职务正常评审的参评人的评议(马克思主义学院评议组还负责本单位教授职务正常评审的参评人的评议)。
第十条 学校组建思想政治考核组,负责考核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思想政治考核组成员一般在下列人员中产生:校党委常委、两委委员、纪委、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等党政部门负责人及申报人所在单位二级党组织书记(或所在机关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考核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或由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思想政治考核组成员人选由职称办提名,经组长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思想政治考核组、学科(学院)评议组、评委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或本人直系亲属评审职称时,该成员须主动回避或者被告知回避、申请回避。学科(学院)评议组成员的博士研究生为参评对象时,该成员也须主动回避。
第三章 评审(推荐)规则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学校评审标准。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高校教师、哲学与社会科学研究、辅导员、组织员、实验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标准由职称办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依据且不低于国家和辽宁省标准制定(具体任职条件详见附件1—5)。
(二)学院评议标准。组建学院评议组的单位可在学校评审标准基础上自主制定评议标准,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自主制定的评议标准应经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于评审前6个月提交职称办审核后发布。
(三)推荐标准。不具有职称评审权、需要向省相关评委会推荐评审的其他系列职称推荐标准依据辽宁省相应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职称办依据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现状拟定年度评审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一般无岗位余额的不组织相关系列、级别的职称评审(推荐)和聘任。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推荐)基本表决方式:
(一)单位推荐、学科(学院)评议组表决方式
1.打分方式:根据参评人申报成果参照《东北财经大学职称评审量化赋分标准》进行打分,根据得分由多到少进行排序,限额内参评人为评审通过;
2.投票方式:等额评审的,采用三分之二规则进行投票评审,即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评审通过。差额评审的,采用二分之一规则进行评审,即按参评人得票多少进行排序,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的为评审通过。
(二)评委会评审表决方式
评委会评审一律采用投票方式:
1.在等额评审中,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2.在差额评审中,先根据评审限额对参评人进行排序投票,每位评委同意票数不能超过限额,然后在限额内对排名靠前的参评人进行赞成投票,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参评人视为通过评审。如果在第一轮排序投票中,限额内的参评人得票均达到三分之二,则直接视为评审通过,不需要再进行赞成投票。
第十五条 在机关或教辅部门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须按教学(学科)归属参加所在单位的评审(推荐)。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参加所在单位的评审(推荐)。
第十六条 除首次确定职称和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外,新入职人员参加职称晋级评审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
第十七条 从其他岗位转入教师或科研岗位人员,按新入职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重新确定职称,原有的职称不予转评。
第十八条 从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调入我校的已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除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外,其现有职称需重新确认。在准聘期内重新确认时走特殊人才通道,指标单列,评审通过后按长聘制聘任。职称重新确认后在申报参评上一层级职称时原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在准聘期内未能得到确认,在准聘期结束后按照低一级职称聘任,再次参评职称时走正常评审通道。
第十九条 在职称工作中,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一经发现有师德失范行为并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认定的,取消参评人当年和之后2年的评审资格,已评审通过者取消已取得的资格,名额不递补。
第四章 评审(推荐)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初次职称的确定,由职称办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高级、中级职称的晋升,须经评委会评审,基本程序包括:
(一)组建评委会。职称办根据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发布评审通知,更新评委库,并报省人社厅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委会。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自愿提出申请后,各单位要从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通过后方可推荐。
(三)资格审核。被推荐人按照职称办要求,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业绩成果材料及代表作。职称办会同职能部门对参评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思想政治考核。学校组建思想政治考核组,考核组例会考核职称办审核通过的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如对参评人有异议,在现场评议的基础上,考核组可对每个参评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未能通过学校思想政治考核的参评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五)参评资格及成果公示。职称办公示符合参评资格人员名单及其参评成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科(学院)评议组评议。职称办和各单位按要求成立学科(学院)评议组例会评议,根据当年评审方案确定的名额向评委会推荐,推荐结果公示3天。
(七)评委会评审。职称办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会议实行封闭管理,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各学科评议组组长向评委会报告评审推荐情况,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八)评委会结果公示。职称办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评审结果确认与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办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认后,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没有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系列引进的具有同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岗位有空额,按原职称聘任,如岗位无空额,按低一级职称聘任,待空出岗位后优先聘任。
第五章 参评成果的界定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各级职称时所申报的成果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参评人申报的成果,系指公开发表(见刊或网络正式发表)的论文、纵向科研项目、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正式印刷出版的著作(专著、译著、教材)、决策咨询类成果、其他业绩证明文件等成果。习题集、资料汇编、文件和条例汇编、指导书以及在论文集和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成果申报。
2.参评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取得的本专业领域成果,非本专业领域成果不得申报。有争议的交叉领域成果,在评审时由评委自行判断,需打分的应弹性设置赋分区间(零分至相应等级最高上限分值)。
3.在我校工作期间,发表的成果应以东北财经大学为教师第一署名单位,除论文、著作外其他申报成果应为经我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申报或管理的。
4.参评人发表的论文,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外文论文)。若我校多人为同一外文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时,仅限一人参评使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参评人的博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参评人视为第一作者。各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时论文成果不受本条件限制。
5.参评人主持的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审批立项的,除有其他明确规定外,其他项目须结项方可作为成果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含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除有其他明确规定外,皆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没有评审权限的其他系列高级职称推荐评审,参评成果界定标准除有特别规定外,参照第二十二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评成果须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认定后方可使用。科研类成果由科研处认定,教学类成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创新创业与实验教学中心等部门认定,思政类成果由各相关主管部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参评成果级别按学校现行的成果定级标准认定,在现行标准颁布前取得的,按现行标准重新认定。
第六章 评审纪律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评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学校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职称办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职称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调离并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评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或者对其他参评人的参评成果有异议,或者举报评审专家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实名向职称办提出,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三十二条 职称办根据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对后,就是否受理在当日给申诉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 职称办会同有关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理的申诉内容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事实清楚的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会同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做出结论,答复申诉人;对于存在争议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如无证据表明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审议中有不当行为,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为最终结果。如当事人涉嫌违纪或违法,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职称评审的规则、流程的合理性以及评审办法的科学性不属于异议范围,参评人可以向职称办提出合理化建议,供职称办在今后修订职称评审办法时参考,但在当年职称评审期间不作临时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颁布的《东北财经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修订)》(东北财大校发〔2014〕42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北财经大学职称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东北财经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2.东北财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3.东北财经大学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4.东北财经大学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5.东北财经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附件1
东北财经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根据国家和辽宁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任职条件。
第二条 本任职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高校教师系列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师职务的评审要满足学校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要求教师认真履行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等岗位职责,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坚持精品导向;实施教师分类评价制度,鼓励部分教师在全面发展基础上突出教学或科研优势,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服从需要,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爱岗敬业、热爱集体、团结协作、治学严谨;
(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四)在申报职称之前的3年内每年均完成额定工作量,教学质量综合评议达到良好标准,年度考核合格,且未发生过经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青年教师晋升职称时,须有一年担任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班主任(班导师)等工作经历,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特殊人才通道不受此条限制。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考核确定职务条件
1.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且见习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教职务。
2.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可确定讲师职务。
(二)正常晋升职务条件
1.晋升讲师职务,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任助教职务满2年。
2.晋升副教授职务,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任讲师职务满6年,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且任讲师职务满2年。
3.晋升教授职务,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任副教授职务满7年,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任副教授职务满6年,或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且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三)特殊评审条件
1.学校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在入职当年参加评审的,视同符合相应高级职称正常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2.通过特殊人才通道方式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可不受上述任职资历限制,视同符合相应高级职称正常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第三章 讲师业绩条件
第六条 晋升讲师职务,除需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同时需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承担至少1门课程的助课任务,并经单位考核合格;
(二)任现职以来发表学校公布的中文学术期刊目录或外文学术期刊目录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同类期刊论文1篇;
(三)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副教授业绩条件
第七条 晋升副教授职务,除需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外,还需具备本学科较为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的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指导本科生,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整讲授2门课程(其中1门须为本科课程),年均授课工作量(含系数)达到140学时以上,主讲课程学生满意度较高,近3年教学质量综合评议结果不低于良好标准。
(二)具有扎实的教育科学理论基础和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任现职以来,积极运用慕课等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或智慧教学工具开展教学活动;或主持完成校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1 项;或以第一作者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学校教学优秀奖1次以上;或获得本科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以上;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以上(结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或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其他省级以上教学改革与建设类成果1项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发表中文B类或外文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教育部或科技部纵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2项。
(五)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署名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规划教材或统编教材1部,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励(政府奖,排名前3)1项,或取得省级及以上决策咨询类成果(排名前3)1项。本条件可由多发表的1篇中文B类或外文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替代。
(六)任现职以来,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风学风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积极,对学院发展做出贡献。以上表现及贡献须经所在学院认定。
(七)非一流建设学科(含法学、文学以及基础数学、计算机、体育、艺术、心理学等基础教育学科和创新创业与实验教学中心)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授课工作量(含系数)如达到216学时以上,可降低对论文和项目的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发表中文C类或外文D类期刊论文1篇;
2.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
学校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入职当年参加评审的,可不受本条(一)、(二)、(六)款条件限制。项目条件可由多发表的论文条件替代。
第八条 特殊评审
在学科建设、教学或科研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教师,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其他业绩条件限制,参加副教授特职务殊评审,评审指标单列:
(一)任现职以来获得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重大标志性成果奖励1次以上的;
(二)教师达到非一流建设学科副教授职务评审的科研标准,在教学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任现职以来年均授课工作量(含系数)达到216学时以上;
2.教学质量综合评议均达到良好以上,其中优秀至少达到总评次数二分之一以上,并且获得学校教学优秀奖二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本科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讲课类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3.作为校内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奖项1项,或在教学改革与建设、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下列成果中的2项以上:
(1)积极参与课程改革与建设,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慕课建设项目,作为主持人获课程建设类成果省级奖励1项以上;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5);
(2)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1 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简称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1篇;
(3)任现职以来担任校级以上规划教材或入选国家教材目录库教材主编或第一副主编;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或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以上并结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或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最高奖项或国家级二等奖1次以上。
(三)教师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任现职以来发表中文A类或外文B类期刊论文1篇;
2.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本条件可用多发表1篇中文A类或外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替代;发表中文TOP类或外文A类以上期刊论文的,可免除项目要求;
3.任现职以来著作、奖励或决策咨询类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署名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1部;
(2)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成果奖励(政府奖,排名前3)1项;
(3)取得省部级以上决策咨询类成果1项。
本条件可用多发表的1篇中文A类或外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替代。
(四)高水平人才以及特殊人才通道。
第五章 教授业绩条件
第九条 晋升教授职务,除需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外,还需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状况,具有提出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指导过本科生、青年教师,并已培养出硕士研究生,没有硕士点学科的教师应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同时须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整讲授2门课程(其中1门须为本科课程),年均授课工作量(含系数)达到140学时以上,主讲课程学生满意度较高,近3年教学质量评议综合结果不低于良好标准;
(二)具有扎实的教育科学理论基础和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任现职以来,积极运用慕课等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或智慧教学工具开展教学活动;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学校教学优秀奖二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本科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以上;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以上(结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或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其他省级以上教学改革与建设类成果1项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有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发表中文A类或外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中文B类或外文C类期刊论文2篇;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教育部或科技部纵向项目1项。本条件可由多发表的1篇中文A类或外文B类期刊论文替代;
(五)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署名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1部;
(六)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署名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译著1部,或主编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1部;或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成果奖励(政府奖,排名前3)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省部级及以上决策咨询类成果1项。本条件可由多发表的1篇中文A类或外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替代;
(七)任现职以来,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风学风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积极,对学院发展做出贡献。以上表现及贡献须经所在学院认定;
(八)非一流建设学科(含法学、文学以及基础数学、计算机、体育、艺术、心理学、军事理论等基础教育学科和创新创业与实验教学中心)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授课工作量如达到216学时以上,可降低科研条件的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发表中文B类或外文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中文C类或外文D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
3.著作、奖励及决策咨询类成果可由多发表的1篇中文B类或外文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替代。
(九)任现职以来,须至少有一次(不少于3个月)专业研修经历且考核合格。专业研修包括国内外进修提升、国内外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专业社会实践、到企业或相关行业机构挂职以及参加省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骨干教师进修班学习等;
(十)学校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入职当年参加评审的,可不受本条(一)、(二)、(五)、(六)、(八)款条件限制。项目条件可由多发表的论文条件替代。
第十条 特殊评审
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本章“第九条”中(一)、(七)规定的业绩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其他业绩条件限制,参加教授职务特殊评审,评审指标单列;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中的两项,任副教授职务满3年不满5年的,可破格晋升教授职务,评审指标单列:
(一)任现职以来获得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重大标志性成果奖励1次以上的;
(二)教师达到非一流建设学科教授职务评审的科研标准,在教学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任现职以来年均授课工作量(含系数)达到216学时以上;
2.教学质量综合评议均达到良好以上,其中优秀至少达到总评次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且获得学校教学优秀奖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本科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讲课类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3.作为校内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奖项1项,或在教学改革与建设、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下列成果中的2项以上:
(1)积极参与课程改革与建设,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慕课建设项目;或作为主持人获课程建设类成果省级奖励1项以上;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5);
(2)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1 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简称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2篇;
(3)任现职以来担任校级以上规划教材或入选国家教材目录库教材主编;
(4)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设计)一次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以上并结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或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最高奖项或国家级二等奖1次以上;或获省级以上优秀创新创业导师称号。
(三)教师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任现职以来发表中文TOP类或外文A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中文A类或外文B类期刊论文3篇;
2.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成果鉴定等级须在“良好”以上。本条件可用多发表1篇中文A类或外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替代;发表外文TOP类期刊论文的,可免除项目要求;
3.任现职以来著作、奖励或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署名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1部;
(2)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成果奖励1项(政府奖);
(3)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国家级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1项;
本条件可用多发表1篇中文A类或外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替代。
(四)高水平人才以及特殊人才通道。
附件2
东北财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以下简称科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根据《东北财经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特制定本任职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立足于满足学校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顶天立地的科研发展战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辽宁振兴;坚持精品导向,实行代表作制度。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服从需要,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工作。团结协作,热爱集体、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申报职称之前的3年内年度考核合格,且未发生过经学校认定的师德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考核确定职务条件
1.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且见习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研究实习员职务。
2.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可确定助理研究员职务。
(二)正常晋升职务条件
1.晋升助理研究员职务,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
2.晋升副研究员职务,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6年,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且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
3.晋升研究员职务,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副研究员职务满7年,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任副研究员职务满6年,或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且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三)特殊评审条件
根据学校有关特殊人才政策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评审的,视同符合相应高级职称正常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业绩条件
第六条 晋升助理研究员职务,除需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科研人员工作量定额;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取得省部级以上决策咨询类成果1项以上;
(三)在学校公布的中文学术期刊目录或外文学术期刊目录或在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同类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市级以上决策咨询类成果1项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业绩条件
第七条 晋升副研究员职务,除需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科研人员工作量定额;同时积极参与学校智库建设,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意见;
(二)任现职以来发表中文A类或外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中文B类或外文C类期刊论文2篇,本条件可以用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机关或报刊主办的内参上刊发并获得任现职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报告1篇,替代1篇中文B类或外文C类期刊论文,替代篇数不超过1篇;
(三)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教育部或科技部纵向项目1项;
(四)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署名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奖励或决策咨询类成果,须符合条件1和2或符合条件3:
1.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被市以上党政机关或大型企业采用;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任现职的市以上党政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者作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发表后被其他报刊转载、摘要、评价、引用1项以上;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及以上成果奖励1项(政府奖,排名前3);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的科研成果获得任现职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1项,本条件可由多发表的1篇中文B类或外文C类期刊论文替代。
第八条 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四章第七条(二)、(三)规定的业绩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其他业绩条件限制,参加副研究员职务特殊评审,指标单列:
(一)任现职以来获得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重大标志性成果奖励1次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发表中文TOP类或外文A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中文A类或外文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
第五章 研究员业绩条件
第九条 晋升研究员职务,需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科研人员工作量定额;同时积极参与学校智库建设,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意见;
(二)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任现职以来审批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教育部或科技部纵向项目1项;
(三)任现职以来有高水平的学术研究论文,发表中文TOP类或外文A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中文A类或外文B类期刊论文1篇,并发表中文B类或外文C类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中文B类或外文C类期刊论文3篇;本条件可以用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机关或报刊主办的内参上刊发并获得任现职正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报告1篇,替代1篇中文B类或外文C类期刊论文,替代篇数不超过1篇;
(四)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署名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奖励或决策咨询类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条件可由1篇中文A类期刊论文替代):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的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成果奖励1项(政府奖);
2.作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获得任现职的副省级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2项或正省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1项。
第十条 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研究员职务特殊评审,评审指标单列;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额外发表中文TOP类或外文A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1篇,可破格晋升研究员职务:
(一)任现职以来获得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重大标志性成果奖励1次以上,同时发表中文TOP类或外文A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二)发表中文TOP类或外文A类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
附件3
东北财经大学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31号),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辽教发〔2008〕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辅导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任职条件。
第二条 本任职条件适用于我校在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本条件中的“以上”或“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
(三)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团结合作,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晋升教师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纪律,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
(二)违反工作纪律,有违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三)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在申报职称之前的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四)违背学术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搞不正之风干扰评聘工作;
(五)在申报职称之前的3年内,发生过经学校认定的教育教学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考核确定职务条件
1.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教职务。
2.研究生学历获博士学位,可确定讲师职务。
(二)晋升职务条件
1.晋升讲师职务,一般要求在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年限累计2年以上;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2.晋升副教授职务,一般要求在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连续5年以上;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6年以上;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3.晋升教授职务,一般要求在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连续5年以上,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在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年限累计3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在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没有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进修培训要求
新任辅导员应参加辅导员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任现职以来依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相关标准和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相应培训,达到规定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讲师业绩条件
第八条 晋升讲师职务,应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能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提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学生的好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或一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工作实绩要求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等级1次以上,近两年学生满意度在85%以上。
(二)教育教学工作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任现职以来,讲授过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或卓有成效地指导过两次以上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或心理咨询,或上党课、团课,或面向学生开展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根据需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三)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社会上主要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主动承担学校思政项目和工作项目,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四章 副教授业绩条件
第九条 晋升副教授职务,应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具有较强的剖析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体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全面负责一个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完成具有全局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能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开拓创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其经验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一)教育教学工作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任现职以来,独立、系统讲授过一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效果好;或者结合新时期学生的思想特点,定期组织面向学生的专题讲座,上党课、职业生涯规划课、团课。开展心理咨询,为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1.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针对学生的思想发展状况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新观点和新的工作方法。其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2.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且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期刊论文2篇以上;
3.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任现职以来审批立项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教育部纵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项目1项;
4.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含省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部门,下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奖励;或个人荣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辅导员荣誉称号;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起草的工作经验材料(在本人所主持的工作领域)或者撰写的调研报告为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提供了参考决策,得到采用或肯定性批示。
(三)工作实绩要求
要求具有较丰富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近三年学生满意度在90%以上,且近五年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等级2次以上。
第五章 教授业绩条件
第十条 晋升教授职务,应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有比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善于在工作中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开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所分管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独具特色,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改革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一)教育教学工作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任现职以来,独立、系统地担任过一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指导过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并积极组织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运用现代最新知识和政治理论,使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是学校公认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带头人。
(二)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1.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指导和组织项目研究的能力。运用政治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的新特点、新形势,对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规律性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积极提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其工作实绩与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2.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期刊且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期刊论文4篇以上;
3.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任现职以来审批立项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教育部纵向项目1项;
4.任现职以来作为主持人获得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国家级奖励1次以上,或省部级奖励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起草的工作经验材料(在本人所主持的工作领域)或者撰写的调研报告得到省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工作实绩要求
要求具有较丰富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近三年学生满意度在90%以上,且近五年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等级2次以上。
附件4
东北财经大学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委高〔2018〕1号)、《辽宁省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辽委教〔2019〕7号)要求,结合我校组织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任职条件。
第二条 本任职条件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职组织员。
第三条 组织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本条件中的“以上”或“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牢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信念坚定,公道正派,严谨细致,爱岗敬业,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团结合作,勇于担当,甘于奉献;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善于创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晋升教师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二)违反工作纪律,有违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在申报职称前的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四)违背学术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搞不正之风干扰评聘工作者;
(五)在申报职称前的3年内,发生过经学校认定的教育教学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党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考核确定职务条件
1.具有3年以上党龄、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或获学士学位从事高校党务工作1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教。
2.具有3年以上党龄,研究生学历获博士学位,可确定讲师。
(二)晋升职务条件
1.晋升讲师,一般要求在我校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累计2年以上,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4年以上;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2年以上。
2.晋升副教授,一般要求在我校专职从事党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担任讲师6年以上;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5年以上;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2年以上。
3.晋升教授,一般要求在我校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累计7年以上,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5年以上;没有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7年以上。
第七条 进修培训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中央和省委规定的培训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每年完成集中培训不少于56学时),提交规定的培训成果。组织员应参加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章 讲师业绩条件
第八条 晋升讲师,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较扎实的党务知识;了解高校党建工作发展动态;参加党建工作相关领域的项目研究,提出一些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教育教学工作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党建工作相关领域相关课程,或主持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入党前培训等党务工作专业培训,或讲授党课,或开展党建工作相关的讲座、报告等,或与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谈心谈话,授课学时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或谈心谈话学时不少于二分之一),效果良好。本项条件需经学校组织部门认定。
(二)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参与校级及以上党建工作相关问题研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党建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工作实绩要求
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在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本人或所指导联系的党组织获得过党建工作相关领域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章 副教授业绩条件
第九条 晋升副教授,应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具有扎实的党建工作专业知识和理论政策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明显的工作成效;及时掌握高校党建工作发展动态;主持完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党建工作相关领域的项目研究,能为加强党建工作提供参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教育教学工作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任现职以来,独立、系统讲授过一门党建工作相关领域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政治学相关学科及形势政策教育课程等),或者组织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入党前培训、党务工作骨干培训等,并为其系统讲授党课或开设党建工作相关讲座、报告等,或与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谈心谈话,授课学时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或谈心谈话学时不少于二分之一),效果良好。本项条件需经学校组织部门认定。
(二)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1.任现职以来,积极运用党建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知识,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新观点和新方法,其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的党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2.以第一作者发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期刊论文2篇以上;
3.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任现职以来审批立项的党建工作研究方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教育部纵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党委组织部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社科规划部门等)组织的党建工作研究项目1项;
4.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含省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部门,下同)党建方面奖励,或个人荣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党建方面荣誉称号;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起草的党建工作经验材料或者撰写的调研报告为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提供了决策参考,得到采用或肯定性批示。
(三)工作实绩要求
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在党务工作中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校党委及以上党组织授予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我身边的好支书”等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优先;
2.所指导的党组织获得学校党委及以上党组织授予的“先进党组织”“样板党支部”“校园先锋示范岗”等表彰,同等条件下,获得“先进党组织”荣誉称号优先;
3.所主持的工作项目获得学校党委及以上党组织授予的“高校党建工作创新奖”“主题示范党日”“精品微党课”等党建工作表彰,同等条件下,获得“高校党建工作创新奖”优先。
第五章 教授业绩条件
第十条 晋升教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丰富的党建工作专业知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显著的工作成效;及时掌握高校党的建设发展动态,具有提出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主持完成具有较高学术意义的党建工作相关领域的项目研究任务,推动党建工作开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教育教学工作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任现职以来,独立系统讲授过一门党建工作相关领域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政治学相关学科及形势政策教育课程等),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为党建工作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学校党务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是学校公认的党务工作带头人。本项条件需经学校组织部门认定。
(二)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1.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指导和组织项目研究的能力。任现职以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对党建工作规律性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2.以第一作者发表发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省级以上期刊论文4篇;
3.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任现职以来审批立项的党建工作研究方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教育部纵向项目1项;
4.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党建方面国家级奖励1次以上,或省部级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起草的党建工作经验材料或者撰写的调研报告得到省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工作实绩要求
具有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在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委教育工委(或市委)及以上党组织授予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我身边的好支书”等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优先;
2.所指导的党组织获得省委教育工委(或市委)及以上党组织授予的“先进党组织”“样板党支部”“校园先锋示范岗”等表彰,同等条件下,获得“先进党组织”荣誉称号优先;
3.所主持的工作项目获得省委教育工委(或市委)及以上党组织授予的“高校党建工作创新奖”“主题示范党日”“精品微党课”等党建工作表彰,同等条件下,获得“高校党建工作创新奖”优先。
附件5
东北财经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技术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任职条件。
第二条 本任职条件适用于我校在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坚持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服从需要,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努力进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晋升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纪律,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
(二)违反工作纪律,有违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三)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在申报职称之前的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四)违背学术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搞不正之风干扰评聘工作;
(五)在申报职称之前的3年内,发生过经学校认定的责任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确定职务条件
1.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且见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实验师职务;
2.研究生学历获博士学位,可确定实验师职务,。
(二)晋升职务条件
1.晋升实验师职务,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任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晋升高级实验师职务,一般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3.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三章 实验师业绩条件
第七条 晋升实验师职务,应对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能够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充分了解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性能,对系统、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具有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的能力:
(一)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过较复杂的实验设备、系统的建设任务,并写出的有一定实用价值的实验报告;
(二)为科研、教学、行政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取得过较好的成绩,未出现过重大工作事故,且近三年内无经认定的相关部门或个人投诉;
(三)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任现职后年度考核取得优秀等级1次以上。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业绩条件
第八条 晋升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本门业务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一)工作经历和能力
1.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技术和设备、系统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学校大型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不少于2个(服务类和维保类除外),或作为负责人完成过的较复杂的实验设备、系统的建设、升级改造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二)业绩成果
1.为科研、教学、行政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取得过较好的成绩,未出现过重大工作事故,且近三年内无经认定的相关部门或个人的投诉;
2.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任现职后年度考核取得优秀等级3次以上。
(三)科研水平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省级以上期刊论文3篇;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本工作领域纵向研究项目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省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部门)实验技术方面的科研奖励;
3.作为第一完成人起草的工作经验材料(在本人所主持的工作领域)或者撰写的调研报告为省级以上领导机关提供了参考决策,得到采用或肯定性批示。
第五章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实验师业绩条件
第九条 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实验师职务,应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学校本专业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工作,或具有培训指导本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本专业理论有创造性研究,在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工作经历和能力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将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主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过省级认定;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创立、领办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省级认定;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学校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不少于4个(服务类和维保类除外)。
(二)业绩成果
1.为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取得过较好的成绩,未出现过重大工作事故,且近五年内无经认定的相关部门或个人的投诉;
2.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且其中取得优秀等级三次以上;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科研水平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技术)规划教材(20万字以上)或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2.以第一作者发表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省级以上期刊论文5篇;
3.主持完成教育部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工作领域纵向研究项目1项;
4.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教育部以上主管部门(含省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部门)实验技术方面的科研奖励;
5.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起草的工作经验材料(在本人所主持的工作领域)或者撰写的调研报告得到省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